遭遇“开门杀” 保险不能再甩锅 司法解释明确责任!司法解释明确乘车人属于“机动车一方”,这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也是保险公司赔付的基础。遭遇“开门杀”的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现在有法可依了。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相关典型案例。该司法解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发生“开门杀”事故时,受害人可以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如果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长期困扰“开门杀”受害人的向保险公司索赔难问题将得到解决。
车辆驾乘人员在未观察车外情况下贸然开车门,与行人或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损害发生,这种事故俗称“开门杀”。此类事故多是行为人的疏忽引发,但后果往往严重,受害人寻求救济的过程有时并不顺利。最高法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乘客“开门杀”导致骑电动车的潘女士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和乘客各占50%责任。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乘客、驾驶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2万余元。保险公司不认可,辩称商业三者险应仅就驾驶人承担的50%事故责任予以赔偿,而不应为乘客行为承担赔付责任。
在此前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所投保险是否应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要不要为乘客行为买单,存在不同认识。法律不明确,导致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的请求并不总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不支持,保险公司不赔付,虽然受害人可以向肇事乘客主张权利,但这种维权路径显然不利,一是增加维权成本,二是如果乘客不具备执行能力,即便赢了官司也拿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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